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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作者:黄金城集团|官方网站 阅读量: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者确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双阳区目前最先进的材料、九台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以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要素市㊣场价格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

  第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规费和税金以及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的相㊣关标准;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价款由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或者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八条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明确工程计价的具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工程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一)承包人应当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约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比例;

  (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或者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7日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日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者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一)承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期限为28日;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查完成。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第二十四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报市或者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时,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长春市司法局电话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网站标识码:2201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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